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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是重要的纳税凭据,但有时候**的产生确实为了一些不正当的目的与利益,比如虚开增值税**的情形,我们时常有听说,也确实经常会发生。那么,为了杜绝这些不正当利用**的违法乱纪行为,国家出台了相关办法予以规范和约束。网的编辑就借着本文来为大家讲一讲增值税**管理办法

《增值税**管理办法》

靠前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四条 代开专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应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审核无误后,税款征收岗位应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征收子系统录入《申报单》的相关信息,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完税凭证,同时收取专用**工本费,按照规定开具有关票证,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递给****岗位。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暂传递纸质凭证。

税务机关可采取税银联网划款、银行卡(****)划款或现金收取三种方式征收税款。

第九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代开专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

****岗位确认税款征收岗位传来的征税电子信息与《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上的金额、税额相符后,按照《申报单》、完税凭证和专用**一一对应即“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未使用前,代开票岗位凭《申报单》和税收完税凭证****。

第十条 ****岗位应按下列要求填写专用**的有关项目: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货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遇有填写错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的,按照专用**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时填写有误的,应及时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中作废,重新开具。代开专用**后发生退票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废或开具负数专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第五联****岗位留存,以备**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岗位领用专用**,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并将相应**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第十五条 代开专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靠前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第十六条 ****岗位应妥善保管代开专用**数据,及时备份。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按月对代开专用**进行统计,对代开专用**数据通过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后属于滞留、缺联、失控、作废、红字缺联等情况,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确保代开专用**存根联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本文为大家列出了完整的增值税**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任何一类**的开具都有严格的规定与规范的办法,税务部门也会依照相关管理办法,向企业、个人发放**,并且在时候进行审查,以杜绝各种涉及**的不规范行为、违法行为。这些行为或将导致国家税收漏洞,或为非法牟利,都是法律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