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不能分别**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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