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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有哪些新规定

来源:互联网

一、《民法典》对意思表示有哪些新规定?

《民法典》对意思表示做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共有六个条文,解决六个问题,它们是:

(一)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三)公告方式的意思表示;

(四)明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撤回;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二、法条规定如下:《民法典》

靠前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靠前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靠前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靠前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靠前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靠前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民法典》中对意思表示一共有六个条文,分别包括很多很多不一样的解释。在不同情境下意思表示的内容都是不一样的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