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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1、靠前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财政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

4、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监(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5、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财政电子票据,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

6、第六条:财政部门通过有关票据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服务;

7、第七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8、第八条: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9、第九条:纸质票据一般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10、第十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11、第十一条:财政票据实行全国统一的式样、编码规则和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由财政部负责制定。电子票据数据标准包括数据要素、数据结构、数据格式和防伪方法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数据标准,生成、传输、存储和查验财政电子票据;

12、第十二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13、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14、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监(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关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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