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市场中,交易所公开谴责本质上是一种制裁机制。主要目的在于对违规者的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个人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也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也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而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担任首发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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