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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互联网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

何冰,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涉及“预抵扣凭证”“企业、单位和个人”“内证、外证”等一些基本概念,如何理解这些概念及其内涵,对于准确适用《办法》十分重要。为此,本文对这些概念进行解释,供纳税人在实践中参考。

1.税前扣除证明

《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所得有关的合理支出已实际发生,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各种凭证。可见,税前扣除凭证的首要作用是“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提出了支出必须实际发生、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合理等原则性要求。税前扣除证明就是这些要求的直观反映。此外, ”

2.企业、单位和个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企业的概念和范围。“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称“单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所称“个人”,主要包括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

3.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的收入相关、合理。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原则。真实性是基础。企业经济业务和支出不真实的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怎么算,取得的证明不能作为税前扣除证明。合法性是核心。只有税前扣除证明的格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证明。这里的“法律法规”是广义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怎么算,包括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法律法规。

4. 内部和外部证书

《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为核算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而制作的原始会计凭证。

内部凭证按照国家会计法规的规定,在支出发生时由企业自行填制。例如,企业的工资单等原始会计凭证是企业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

对外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等事项时,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其支出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务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拆分订单等。由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际发生费用时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尽相同。发票是主要但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此外,企业的很多支出还需要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的佐证,以证明其真实性。例如,

5. 小而零星的生意

《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另一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业务经营,其支出由税务机关支付。发票或付款收据和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抵扣凭证。小零星经营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6.劳动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涉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也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括一切劳务活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医疗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等劳务活动,等 此外,“劳务”中的“

7. 不合规的发票及不合规的其他对外单据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合规发票是指私印、伪造、变造、作废、开具人非法取得、虚开、填制不规范的发票。判断发票是否合规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开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加税收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等相关规定。不合规的其他对外单据,是指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发票以外的其他对外单据。

8.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的原因证明

因对方依法注销、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处于“停滞”状态,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的,企业不能正常开具或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确不能从对方取得补充发票、补发发票等对外凭证的,准予税前扣除有相关材料足以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可见,交易对方的身份是企业实施本次专项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企业应主动获取线索信息,及时维护自身涉税权益。目前,获得对方身份的渠道十分畅通。企业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相关部门网站,将网站发布的公示文件或截图保存为资料。

9、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项材料中,第三项要求的材料是《非现金支付支付凭证》。一旦对方的法定主体消失或处于“停滞状态”,现金支付的真实性将无法验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非现金方式支付的支付凭证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种支付凭证,以及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票据或支付凭证。

10. 符合要求的发票及其他对外单证的补发、补发的规定时限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发、补发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对外凭证,未按照《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本办法第十四条 相应支出在发生年度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这里的“规定期限”包括两种情况: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期间,指的是《办法》

《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索和创新。企业应在准确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全面学习掌握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降低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