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财富年金保险条款为: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生效至少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支付生存保险金。自主合同生效至少四年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支付生存保险金。
额外生存金
自主合同生效一年的保单周年日起,如果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在缴费期间生存,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按主合同期缴纳的8%缴纳额外生存金。
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支付养老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支付期限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之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之日(不含)。被保险人在保证支付后20年内死亡的,按照保证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与已支付的养老金金额之间的差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主合同终止。
满期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照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支付到期寿金,主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岁的保单周年前(不含)死亡的,我们将按照主合同支付的保险费支付死亡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将按照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主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支付死亡保险金,主合同终止。
免责条款
(1) 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和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照驾驶或者无有效驾照驾驶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