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鸿鑫04保险责任是死亡保障:
1.被保险人自主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可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支付死亡保险金,无息返还已支付的保费,主保险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或自主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死亡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当年的保险金额支付死亡保险金,同时终止主保险合同。
平安鸿鑫04主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单上规定,金额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年满25岁之前,每个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年满25岁至55岁前,各保单年度的年度保险金额=3倍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额=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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