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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二手房交易新政-中介不得代收交易资金及定金

来源:互联网

 日前,成都市房管局发文宣布,从2月3日起,在成都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及定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2016年12月29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我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出,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及住建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文件规定,决定在成都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  《通知》指出,将在成都行政区域内全面开展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  买受人为出卖人偿还所购房屋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按照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纳入监管范围,监管资金的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公积金贷款后的房价款。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试运行阶段,仅提供自有资金的监管服务,待条件成熟时,再提供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  同时,文件指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二是开立、公布和管理成都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三是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安全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等指导文本。四是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五是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银行履行本通知中的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