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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 大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都在什么地方

来源:互联网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都在什么地方
  • 2,中国人民银行在哪有
  • 3,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 4,世界多数国家央行如何设置分支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都在什么地方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大多在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全国各地都在各地市

2,中国人民银行在哪有

县级以上都有,只是不对外营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分支有9大分行 沈阳分行 天津分行 济南分行 西安分行 南京分行 上海分行 成都分行 武汉分行 广州分行 还有两个营业管理部分别是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重庆营业管理部 没得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市里面有人行中心支行 河南省的所有人民银行属于济南分行管辖 总行在北京!各地豆油 总行在北京复兴门

3,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一、1998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正式挂牌。天津分行负责监管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设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3个金融监管办事处,3个省会城市中心支行,32个地市级中心支行,311个县支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1998年12月12日正式挂牌,负责监管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沈阳分行下设1个营业管理部,2个金融监管办事处,35个中心支行,147个县(市)支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1998年11月18日挂牌,负责监管上海、浙江和福建二省一市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设杭州、福州2个金融监管办事处、20个中心支行、123个县级支行。 四、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于1998年12月28日成立,辖区包括江苏、安徽两省,下设1个分行营业管理部、合肥1个金融监管办事处、合肥1家省会城市中心支行、27家地(市)级中心支行,123个县(市)支行。 五、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1998年12月15日正式挂牌,负责监管山东、河南两省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设中心支行33个,分行营业管理部1个,监管办事处1个,金融管理干部学院1个,县(市、区)支行214个。 六、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于1998年12月12日正式挂牌。负责监管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三省的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活动,下设1个营业管理部、2个金融监管办事处、36个中心支行、225个县(市、区)支行。 七、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于1998年12月26日正式挂牌,负责监管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设一个分行营业管理部、2个金融监管办事处、31个中心支行。 八、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于1998年12月12日正式挂牌,负责监管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四省区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辖1个营业管理部、3个监管办事处、53个中心支行和269个县支行。 九、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于1998年12月18日正式挂牌,负责监管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下辖1个营业管理部、4个金融监管办事处、50个中心支行、221个县(市)支行。

4,世界多数国家央行如何设置分支机构

美国50个州,一个特区,设12个储备银行;英国4个大区,53个郡,91个区,设5个分行,4个代理处;日本47个行政单位,设33个分行,12个事务处;墨西哥1个联邦区,32个州,设9个大区分行;印度22个邦,7个直辖市,设4个大区理事会,14个直属分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是按经济区域或业务量多少设置分支机构。  美国50个州,一个特区,设12个储备银行;英国4个大区,53个郡,91个区,设5个分行,4个代理处;日本47个行政单位,设33个分行,12个事务处。  如何设置分支机构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属于设立分公司。要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变更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第五十八条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